京华时报讯(记者常鑫)宋某违反限时禁行规定,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平板货车上路被后车追尾,后车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驾车逃逸。昨天,丰台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11月8日6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平板货车,违反限时禁行规定行驶至丰台区西四环主路内环郑常庄加油站北侧时,与王甲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甲及乘车人王乙死亡,奇亿专业吗?事故发生后宋某驾车离开且未报警。经认定,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乙无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奇亿靠谱吗?致使被害人王甲和王乙两人死亡。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悔罪深刻;事故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也是受害者,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家庭负担沉重。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遂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